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0〕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0〕1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2 11:21:22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2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乳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0〕110号
发布日期 2010-10-25 生效日期 2010-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2-2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政发 〔20141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乳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省农业厅负责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省质监局负责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省工商局负责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严格审查相关资质和条件。严格管理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工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加强乳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生鲜乳收购及运输、乳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回访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要责令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监督销毁。 
 
  (三)做好产业规划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乳品产业发展指导工作,认真组织调研,规划行业布局,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升装备和管理水平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二、强化监测评估 
 
  (一)构建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省卫生厅要加快建设全省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公开透明的乳品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本部门掌握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二)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省卫生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公众健康、食源性疾病监测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完善风险监测工作制度、程序,并按照卫生部乳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乳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各县(市、区)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缴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检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市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各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查清污染物来源,并依法处置有关问题产品;对经检测乳品和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超过临时限量值的,检验单位要立即报告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人员要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肃惩办违法犯罪分子。 
 
  (三)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同时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因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导致乳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0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334) 法规动态 (2661)
法规解读 (2574) 其他法规 (50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