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010?055?

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010?05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2-10 03:42:58 来源: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31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复函、/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010?055叶/td>
发布日期 2010-10-27 生效日期 2010-10-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div>
  你局《关于建议明确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审批取消后食品用香精香料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010?15号)收悉。经研究,将意见函告如下9/div>
   食品安全泔/strong> 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如企业在产品标签标识中明示其生产的香料香精用于食品,该企业应当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对于《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64家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监?010?42号)注销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存在明示香料香精用于食品的情况的,你局应当告知其尽快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div>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食品用香?nbsp;香精生产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