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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杭州市人民政府令?45?【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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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2-09 03:57:2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74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
杭州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45叶/td>
发布日期 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span>食品伙伴网注9/span>】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眊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ggz/hzfg/gsmy/T149302.shtml">《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a>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ggz/hzfg/gsmy/T149302.shtml

第一?nbsp; ?nbsp; 刘/p>

  第一?nbsp;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8247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13576.html">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p>

  第三?nbsp;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p>

  第四?nbsp;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p>

  第五?nbsp;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p>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p>

  市、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生猪检疫和生猪防疫的监督、/p>

  ??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猪投售、屠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p>

  第六?nbsp; 生猪和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p>

  第七?nbsp;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p>

  第二?nbsp; 定点屠宰??的确宙/p>

  第八?nbsp;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条?提出具体设置定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p>

  各县(?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由各??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定点屠宰??的设置规?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p>

  第九?nbsp; 生猪定点屠宰??应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p>

  第十?nbsp; 生猪定点屠宰??的选址,与医院、学校、幼儿园、畜牧场、食品生产销售网点、居民区等场所的距?应当不少?00 ?并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p>

  第十一?nbsp; 生猪定点屠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肉品冷却间、检疫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专用运载工其

  (?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

  (?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设於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呗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呗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p>

  第十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各??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由各??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p>

  生猪定点屠宰??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p>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除?、/p>

  第三?nbsp; 屠宰和检疫管琅/p>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的屠宰检疫工?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p>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和染疫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收购、加工、销售染疫和染疫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p>

  第十五条 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的人员,应当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并具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常识、/p>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必须遵守下列动物防疫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p>

  (?严格实行生猪宰前检?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p>

  (?屠宰的生猪产品应离地存放,不得带有血、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p>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并出具检疫证明、/p>

  (?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病害肉类必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p>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和转让检疫证明、验讫标志、/p>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必须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宙

  (一)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p>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肉品等级章?方可出厂(?、/p>

  (?屠宰加工淘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在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印章,便于认别,并不得上市鲜销(包括冷冻产品)、/p>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p>

  (?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p>

  第十九条 运载、装卸肉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载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p>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对未能及时销售或及时出厂(?的生猪产?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p>

  第二十一?nbsp; 凡检疫中发现生猪或生猪产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一类疫病时,应立即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发现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p>

  第二十二?nbsp; 生猪定点屠宰??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p>

  第四?nbsp;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nbsp; 从事生猪经营和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以下简称批发单?,应具备下列条仵

  (一)直接从事生猪经营和生猪产品批发业?有长期稳定的货源;

  (?有必要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有相应的运输能力;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p>

  第二十四?nbsp; 批发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p>

  第二十五?nbsp; 批发单位经营的生?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p>

  批发单位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并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p>

  第二十六?nbsp; 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必须从批发单位或定点屠宰??采购生猪产品、/p>

  第二十七?nbsp;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单?含肉?下同)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配备专职人员,并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检?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销?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p>

  第二十八?nbsp; 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购买生猪产品时应索取有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p>

  第二十九?nbsp; 凡外地进入杭州市区销?含县进入市区)及县(?与县(?之间销售生猪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屠宰的未经分割的成片生猪产品;

  (?运输生猪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宙

  (?必须持有生猪定点屠宰完税凭证;

  (?在指定的批发市场内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交?不得直接进入农贸市场或用肉单位销售、/p>

  第五?nbsp;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攸逾期仍达不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资格、/p>

  第三十一?nbsp; 违反本办法规?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并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倍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二?nbsp; 违反本办法规?定点屠宰??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倍以?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p>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p>

  第三十三?nbsp; 违反本办法规?定点屠宰??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可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四?nbsp; 违反本办法规?定点屠宰??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倍以下的罚款、/p>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p>

  第三十五?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没收未售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可以并处违法所?倍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六?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可以并处1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p>

  第三十七?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并处?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市销售的淘汰的种猪和晚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p>

  第三十八?nbsp;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收缴检疫证明、验讫标忖转让、涂改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并处2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并处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三十九?nbsp;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没收违法所?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或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没收生猪产品、/p>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挂牌警?并处?000 元以?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取消办场资格、/p>

  第四十一?nbsp;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

  第四十二?nbsp;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0000元以下的罚款、/p>

  第四十三?nbsp;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p>

  第四十四?nbsp;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罙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四十五?nbsp;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p>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第四十六?nbsp;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第六?nbsp; ?nbsp; 刘/p>

  第四十七?nbsp; 牛、羊的屠宰管?参照本办法执行、/p>

  第四十八?nbsp;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p>

  第四十九?nbsp;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浙江
标签9/font>动物防疫产品质量生猪屠宰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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