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浙江省人民政府令?07??010-09-01废止【/a>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浙江省人民政府令?07??010-09-01废止【/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2-09 02:30:06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684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
浙江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07叶/td>
发布日期 1999-01-14 生效日期 1999-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0-09-01
备注 http://www.yzgsfj.gov.cn/news.asp?id=491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9/span>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省政府令?7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span>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必须遵守本办法、/p>

  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p>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p>

  ??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p>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定点屠宰厂(?实行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生猪、/p>

  符合省人民政府定点规划要求的规模养猪??,可以依法申办定点屠宰??、/p>

  第六条 定点屠宰??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的要?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并与医院、学校、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等场所保持100米以上距离、/p>

  第七条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仵

  (?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其建筑、布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及卫生、防疫规?光照充足,通风良好;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符合国家规定标凅

  (?有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呗

  (?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其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呗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凅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於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p>

  第八条 定点屠宰??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p>

  经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必须依法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方可开业、/p>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p>

  第九条 定点屠宰??屠宰的生?应当具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检疫。国务院另有规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p>

  第十条 定点屠宰??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定点屠宰??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p>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p>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p>

  除国家和本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定点屠宰??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收取费用、/p>

  第十三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屠宰的生猪产品、/p>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个?不得购进、加工非定点屠宰??屠宰的生猪产品、/p>

  第十四条 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p>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p>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p>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p>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第十八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日起施行、/p>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生猪屠宰与瘦肉精监管相关法规汇怺/a>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