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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工商标字?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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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1-22 02:15:46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33
核心提示: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010?1?2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010?20叶/td>
发布日期 2010-11-18 生效日期 2010-11-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010?1?2日起施行、/p>

  附件?.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宙/p>

  2.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p>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9/p>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宙/strong>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9/p>

  一、自2010?1?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010??2日、/p>

  二、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p>

  三、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其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p>

  四、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p>

  附件二: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doc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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