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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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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1-10 09:24:23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38058"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卫生计生姓/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344
核心提示:卫生部对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007?6号)进行批复,认为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007?74叶/td>
发布日期 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江苏省卫生厅9/p>

你厅《关于对芦荟?ldquo;蜂胶?ldquo;黄芪?ldquo;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007?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a title="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572.html">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a title="新资源食品管理办?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4529.html">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泔/a>》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

此复、/p>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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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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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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