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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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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1-08 01:13:32 来源9a href="http://www.saic.gov.cn/scs/zcfg/201610/t20161028_20604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工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033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中央编办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制定,为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和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提供了组织保障、/div>
发布单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央编办发?010?05叶/td>
发布日期 2010-10-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生猪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010?0?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ldquo;瘦肉?rdquo;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010?05号),为进一步落?ldquo;瘦肉?rdquo;监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和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提供了组织保障、/p>

  附:关于进一步加?ldquo;瘦肉?rdquo;监管工作的意?/p>


  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p>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rdquo;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农业部牵头负?ldquo;瘦肉?rdquo;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rdquo;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p>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p>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rdquo;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p>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ldquo;瘦肉?rdquo;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p>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p>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p>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ldquo;瘦肉?rdquo;监管工作、/p>

  中央编办

  2010?0?0?/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瘦肉?nbsp;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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