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0-30 10:29:37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396
核心提示: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卫生部制定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1]160叶/td>
发布日期 2001-06-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9/div>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a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2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a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1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侊/a>》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div>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div>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div>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div>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rdquo;,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div>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div>
  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001?2?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我部提出原料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div>
  附件:参照文件目彔/div>
  参照文件目录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2?0日国务院批准?989??4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div>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务?999??日批准发布实施;
  3 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div>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 国家林业局1999??2日发布实施,第二 国家林业局2000??日发布实施;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div>
  二OO一年六月七?/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料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