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0-20 03:41:26 来源9a href="http://www.gov.cn/flfg/2010-10/20/content_1726163.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008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叶/td>
发布日期 2010-10-13 生效日期 2010-11-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3-07-01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010?1?3日起施行   局 周伯   二○一○年十月十三?br /> 法规修改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6204.html">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以下内容: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0?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dquo;修改?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dquo;、/div>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iv>
(四)将第六条中?ldquo;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rdquo;修改?ldquo;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rdquo;、br />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3049.html" target="_blank" style="text-indent: 28px;">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798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p>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p>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p>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p>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p>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p>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p>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p>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p>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p>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p>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9/p>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p>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p>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p>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p>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p>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p>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p>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p>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p>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p>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p>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p>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p>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1?3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违法行为合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