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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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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0-20 08:33:47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62/n1167/n4020298/453547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粮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9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的规定,为做好201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国家粮食局制定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展?010?03叶/td>
发布日期 2010-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的规定,为做好2010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div>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早部署,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div>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区、各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div>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豠/div>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div>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省(区、市)辖区内和中央企业下属的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等业务,在2010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的粮食流通企业、/div>
  (二)统计分?/div>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3个单位各自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委发文明确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其他企业的两项统计均实行属地管理,由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经过相关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iv>
  (三)统计软件下轼/div>
  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也可以继续使用上一年度的统计软件。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0?2月底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div>
  (四)时间要汁/div>
  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0?2?1日。请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01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div>
  (五)报送要汁/div>
  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分析报告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要分别撰写。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div>
  (六)联系方弎/div>
  1.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联系人:梁凌云,联系电话?10-63906977/6909(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1号国宏大厦C909,邮编:100038、/div>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联系人:王业东,联系电话?10-63906945/693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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