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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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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0-15 01:48:4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44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002?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010?16叶/td>
发布日期 2010-10-08 生效日期 2010-10-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p>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a title="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572.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002?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br />

特此通知、/p>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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