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各申报单位9/p>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844.html">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泔/a>》(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ldquo;7号令)将?010?0?5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2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7号令,以下简?ldquo;1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9/p>
一、按1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ldquo;原登记证)在2010?0?5日(含,下同)以后继续有效,直至该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ldquo;名录);?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免于申报结果通知2010?0?5日以后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p>
二、截?010?0?4日,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已满5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号令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ldquo;登记中心)提交首次生产或者进口的证据,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满5年后?个月内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尚无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按7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首次生产或者进?0日内向登记中心填报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p>
三、自2010??0日起,不再接?7号令要求下的正常申报和免于申报手续申请。此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由于资料不合格、数据不完整等原因导?010?0?5日前不能取得登记的,补正资料时间可延?011??5日,?7号令的程序办理;2011??5日后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7号令和相关文件要求办理、/p>
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以及7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2010?0?5日之前已经进口或者生产、并且其后仍需进口或者生产的,应?011?0?5日之前按7号令和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p>
二○一○年九月十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