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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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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0-08 02:49:41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4701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23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结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100叶/td>
发布日期 2010-03-15 生效日期 2010-03-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cfe-samr.org.cn/zcfg/bjsp_134/gfxwj/zcwj/202208/t20220802_4421.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结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9/p>

  一、对于国家局不予批准的国产产品,申请人重新申报保健食品时应当使用首次申请时的产品名称,并向首次申请受理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产品原不予行政许可相关内容涉及试验、试制现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重新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p>

  二、对于技术审评中发现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涉嫌雷同的,将组织核查,必要时开展涉嫌雷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国家局将根据核查情况,从严开展审评审批,确认雷同的,予以退审、/p>

  三、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一经出具,不得更改。检验报告内容有误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需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说明的,由注册检验机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p>

  四、对于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以及增加功能项目,改变产品规格、食用量、保质期和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p>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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