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卫生注册登记要求(试行(/a>

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卫生注册登记要求(试行(/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9-20 04:40:57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94
核心提示 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应建立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卫生注册登记要求
发布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30.html">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泔/a>》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54.html">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应建立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卫生注册登记要求、/p>

  一、收购站蔬菜加工原料要求9/p>

  (一)供港蔬菜收购站只允许收购加工瓜豆类、根块类、茄

  果类、香辛类蔬菜以及椰菜、花椰菜、西兰花、大白菜(韶菜、黄芽白)等少量生产期长的球型叶菜和花菜类蔬菜,不得收购加工其它叶菜类蔬菜;

  (二)蔬菜由固定的菜农供应,菜农的菜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有提供货源菜农的名单,名单须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备案,变更名单须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备案:/p>

  (三)收购站与菜农签订有生产、收购合约;

  (四)收购站制订有健全的蔬菜种植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有专职植保员,负责指导菜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控制蔬菜农药残留;

  (五)深圳地区的菜场必须是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菜场;在深圳辖区外收购的蔬菜原料,应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口食品原料植物种植场监管记录》;

  (六)收购站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农残检验条件,对收购的蔬菜原料和出口蔬菜成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凡检验不合格的蔬菜原料,不得收购加工,凡检验不合格的蔬菜成品,不可输往香港、/p>

  二、收购站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9/p>

  (一)收购站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

  (二)厂区地面平整、无积水、无裸露地面:/p>

  (三)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p>

  三、车间卫生要求:

  (一)车间入口处有洗手消毒设施;

  (二)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

  (三)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干/p>

  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四)车间内位于蔬菜加工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五)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p>

  (六)对温度有要求的场、库有温度记录;

  (七)生产加工车间不能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p>

  四、收购站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9/p>

  (一)与蔬菜加工有接触的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蔬菜加工岗位:/p>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进入车间时洗手并穿着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消毒、/p>

  五、蔬菜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制度,符合卫生要求;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专人负责检查,符合卫生要求:/p>

  (四)加工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收集;

  (五)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不同区域;

  (六)生产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要求、/p>

  六、化学物品有单独存放设施和专人负责管理,避免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对蔬菜、蔬菜接触表面和蔬菜包装物料造成污染、/p>

  七、收购合约、农残检测记录及蔬菜加工卫生管理记录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保存期不少于半年、/p>

  八、其它相关要求、/p>

  九、供港蔬菜收购站提出申请,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供港蔬菜,未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企业生产、加工的蔬菜不可供应香港、/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