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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动物性饲料产品进口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牧发[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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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9-19 01:58:44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68
核心提示: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div>
发布单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01]2叶/td>
发布日期 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进出?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9/p>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a href="http://www.chinafeed.org.cn/pages/fagui/browser.php?id=1593">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a href="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201104/t20110416_1970312.htm">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p>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登记。到目前尚未办理登记并正在向中国出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于2001??5日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两个月。进口企业凭《临时登记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p>

  二、非独家国外企业生产的鱼粉、饲料级乳清粉进口登记以国外供货商或进口代理企业为申请人,以生产国为产地的方式登记。办理饲料级(或饲料用)乳清粉及乳制品登记时,必须提供饲料级标准,并在标签、标识上注明、/p>

  三、《临时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正式进口登记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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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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