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养殖业生产,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a href="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3/content_1443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a href="http://www.gov.cn/zwgk/2011-11/15/content_1993711.htm">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口饲料级混合?含作饲料用的使用过的混合植物?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向我国出口饲料级混合油的境外企业,必须按照〉a href="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201104/t20110416_1970312.htm">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8号令)的要求进行登记,取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进口、/p>
二、饲料级混合油生产企业申请进口登记时,须提供生产国检测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数据,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的要求。未提供安全检测数据,样品复核检验结果与质量标准、卫生指标不符的,不予登记、/p>
三、进口饲料级混合油必须用洁净、无污染的金属或塑料容器分装,不得用盛装过化学药品和其他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容器分装。分装饲料级混合油的容器上必须按照《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1999)的要求加贴中文标签,并明确标?ldquo;不得供人食用字样、/p>
四、进口饲料级混合油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和生产国权威机构的安全检测数据等单证,否则,不予受理报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以及《登记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p>
五、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加强对进口饲料级混合油的监管。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将饲料级混合油纳入饲料质量跟踪检测范围,严格监控其使用,防止其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禁将饲料级混合油用于除饲料以外的其他用途。饲料级混合油经营和使用企业要强化自身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