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004?39号)

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004?39号)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9-17 03:58:20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31
核心提示: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004?39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56&cid=361

吉林省卫生厅9/p>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004?7?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003?41?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p>

  此复、/p>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