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a href="http://former.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78/A41782385.html">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00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为加强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进一步确定了上述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具体通关口岸名单,并作为《通知》附?下发。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04??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