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2008年第1?

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2008年第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9-16 08:53:08 来源: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96
核心提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div>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 农业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农业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发布文号 2008年第1叶/td>
发布日期 2008-01-09 生效日期 2008-01-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mdash;O?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mdash;O?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mdash;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mdash;O[1甲基2?mdash;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p>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p>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生产、流通、/p>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2?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p>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用、/p>

  六、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农业、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p>

  国家发展改革姓/p>

  ?nbsp; ?nbsp; ?/p>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二○○八年一月九?/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