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加强行政监管的通知(长质监认发[2009] 52?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加强行政监管的通知(长质监认发[2009] 5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26 02:46:49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6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证?008?6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质监认发?009?7号)精神,我局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依法履行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现就加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长质监认发[2009] 52叶/td>
发布日期 2009-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CCC获证企业9/p>

  根据国家认监委〉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508.html">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证?008?6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质监认发?009?7号)精神,我局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依法履行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现就加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提交质量档桇/p>

  CCC获证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企业质量档案的填报工作。质量档案分为小型企业质量档案和大中型企业质量档案,根据本企业规模进行填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从业人?00人以下或产品销售收?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产品销售收?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p>

  企业需提交纸质文档(加盖企业公章)一份,电子文档(文件名注明企业全称)一份。质量档案空表模板在长沙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a href="http://www.cs315.gov.cn">www.cs315.gov.cn?ldquo;表格下载认证认可栏目下载。质量档案于收到本通知后两周内报送,其中纸质文档报送我局认证处,电子文档尽量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电子信箱9a href="//www.sqrdapp.com/law/mailto:rzc@cs315.gov.cn">rzc@cs315.gov.cn,也可通过U盘报送我局认证处、/p>

  二、开展自查活?/p>

  CCC获证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活动。通过自查,找出本企业在CCC认证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自查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9/p>

  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化的产品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

  原材料进货是否做到检验或验证:/p>

  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做到了过程控制和检验;

  产品的最终生产结果是否进行例行检验并结果合格:/p>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是否定期维护和校准:/p>

  对不合格产品是否进行控制:/p>

  对CCC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p>

  三、开展现场巡查工佛/p>

  我局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统一要求和部署,对CCC认证企业进行现场巡查。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根据巡查结果,我局将对企业实行ABCD分类管理,对于管理较规范、质量诚信度高的企业分为A类,对于其他有不足的企业依次分为B、C、D类。对于B、C、D类企业,我局将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p>

  在现场巡查中,我局将对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和CCC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作重点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问题,我局将反馈给认证机构,问题严重的,建议撤销CCC认证证书;对发现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问题,将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p>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