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

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3 10:06:39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6383
核心提示: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8〕322号
发布日期 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羊胎盘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湘卫报〔2008〕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羊胎盘含有多种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复 成分 食品原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24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087) 法规动态 (83)
法规解读 (2528) 其他法规 (49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