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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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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17 03:37:00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10
核心提示:自2003?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农业部制定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农业
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质安发[2009]8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9-03-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003?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建立先培训后认证制度。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熟悉质量安全的内检人员,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础的保障。从2009??日起,将拥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作为申报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资质条件之一。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工作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凡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尚不具备内检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应当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p>

  二、严格界定认证申请主体资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09??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p>

  三、明确限定申报产品范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09??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p>

  四、科学把握便捷式复查换证条件。对到期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根据《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008?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生产实际和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例行监测结果,?009?月底前制定出本地区、本行业详细的便捷式复查换证条件和操作规范,从严把关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p>

  五、加强产地环境检测管理。产地环境检测是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重要环节。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科学布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严格资质委托条件和检测能力考核。对已委托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检测工作质量年度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制度。对新委托和不再具备委托条件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部中心备案。未经部中心备案认可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所出具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p>

  六、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衔接工作。要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运行,防止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脱节、主体不一致和证书有效期不衔接。凡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复查换证的,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及时提请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撤销产地认定证书,并及时报部中心备案,以便部中心依法对相应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后续处理、/p>

  七、严把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关。在文件资料审查过程中,要将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来源证明和生产过程档案记录作为审查重点。对疑似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要进行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认证产品和质量安全风险高、隐患大的复查换证产品,要全部实施现场检查。便捷式复查换证产品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到期复查换证产品总数?%。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疑似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或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要重新实施抽样检测,待检测符合要求后再行核报。凡现场检查新申请和到期复查换证产品,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中应当附现场检查报告、/p>

  各地区、各行业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审核处联系、/p>

  二○○九年三月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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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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