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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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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17 03:04:01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38350"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卫生?/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44
核心提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008?22叶/td>
发布日期 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商请研究味精生产中能否使用工业硫化钠的函》(质检办食监函?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9/div>
  硫化钠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能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味精生产、/div>
  专此函复、/div>
  二○○八年十一月四?/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复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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