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柠檬黄色素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2008〕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柠檬黄不得用于蛋制品。从来文所述产品原料和加工过程判断,该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分类体系中的蛋制品类,不得使用柠檬黄加工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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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08〕4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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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10-09 | 生效日期 | 2008-10-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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