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008?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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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div>
专此函复、/div>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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