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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卫办监督函?0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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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13 03:05:47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zwgk/wtwj/201304/0d1a218c282b4a448da9dae682a37857.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政府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184
核心提示: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009?85叶/td>
发布日期 2009-03-13 生效日期 2009-03-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5-01-29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5836.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beta;-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2015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008?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div>
  专此函复、/div>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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