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刘/div>
第一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div>
第三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div>
第四 海关总署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div>
主管海关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div>
第五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div>
第二 标志的制宙/div>
第六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海关总署规定、/div>
第七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ldquo;中国海关,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0毫米?0毫米?0毫米?0毫米四种、/div>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div>
第八 标志由海关总署指定的专业标志制作单位按规定要求制作、/div>
第九 海关总署授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简称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标志的监制、保管、分发、登记等工作、/div>
第三 标志的使?/div>
第十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海关监督加施标志、/div>
第十一 货物需加施标志的基本加施单元、规格及加施部位,由海关总署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管理办法中确定、/div>
第十二条 海关监督加施标志时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并在检验检疫证书中记录标志编号、/div>
第十三条 标志应由检验检疫地的海关监督加施、/div>
第十四条 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海关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海关,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海关申请监督加施标志、/div>
第十五条 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海关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海关。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海关申请监督加施标志、/div>
第十六条 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海关在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海关查验换证时核查、/div>
第四 标志的监督管琅/div>
第十七条 海关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二)口岸核查;
(三)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div>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div>
第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div>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五 刘/div>
第二十一 海关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div>
第二十二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div>
第二十三 经香港、澳门转口的入境货物需加施标志的,由海关总署指定的机构负责、/div>
第二十四 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六 本办法自2000??日起施行?995??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2?1日发布的《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国检法[1999]396号)?000??日发布的《关于〈关于对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标志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检法[2000]39号)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涉及检验检疫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牧?024?0?
-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024??3?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4年第2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02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02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024??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
点击排行
-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024??3?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日)
-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至2024??8日)
-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至2024??8日)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更新至2024??6日)
-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00件)(截?024??7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 按法律部门分类)
-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至2024??8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
-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更新?024??8日)
- 售卖海马干可行吗>/a>
- 冬虫夏草胶囊是否能按照普通食品?
- 即食的油炸蚕蛹有现成的执行标准吗>/a>
- 知假买假……这些民生案件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a>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的通告
- 复检异议方面的求?/a>
- 关于执行《GB/T 20712-2022 火腿肠质量通则》的产品命名
- 《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 《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 ...
- 食品生产企业该如何应?15>/a>
- 这个可以按照复合调味料的标准嘚/a>
- 关于复合调味料标准的疑问
- 金龙鱼五常大米被质疑造假 当地市监局回应
- 糊弄
- 速冻调制食品SB10379是否要符合GB19295
- 酪蛋白水解肽对外宣称能否叫乐肼/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