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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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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09 04:34:47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48177"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西省卫生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054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010?50叶/td>
发布日期 2010-03-04 生效日期 2010-03-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jxwst.gov.cn/cszw/fzjd/wsjdtb/201007/t20100701_44138.htm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淀粉生产是否可以使用工业硫磺的函》(质检办食监函?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9/p>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p>

  专此函复、/p>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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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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