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办食安[2010]1?

关于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办食安[2010]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07 09:33:27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515
核心提示: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009?9号)、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010?28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宣/div>
发布文号 浙卫办食安[2010]1叶/td>
发布日期 2010-07-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省卫生监督所9/p>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256.html">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009?9号)、省卫生厅、省质监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325.html">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010?28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凡纳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使用名单、但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之前其企业标准应报省卫生监督所备案,同时由企业向卫生部提交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制定的申请。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之前,其企业标准应报省卫生监督所备案、/p>

  二、原已在省质监局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要修订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省卫生监督所申请修订或延续,同时由企业向卫生部提交质量规格标准指?制定的申请、/p>

  三、已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在卫生部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制定后,原备案的企业标准将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复合食品添加剂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与出台后的国家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相关规定有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企业标准自动失效或由企业申请进行修订、/p>

  四、请省卫生监督所组织成立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包含食品、检验和化工等不同领域专家,当企业提出备案要求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添加剂申报材料进行安全性审查,若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p>

  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7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