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

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04 03:08:59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51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维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叶/td>
发布日期 1997-04-29 生效日期 1997-04-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备注   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各总公司(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审查认可管理办法》,先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td>

  第一?nbsp; 为了加强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维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实施〇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495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泔/a>〉办法》,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p>

  第三?nbsp; 在本市范围内,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p>

  第四?nbsp; 企业应当在产品执行标准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下列部门申请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9/p>

  (一)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津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到市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p>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到区县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p>

  第五?nbsp;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申请表(附件l);

  (二)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目录表(附件2);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审核后退回)、/p>

  第六?nbsp; 受理登记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材料后,应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予以核查、/p>

  核查标准时效性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最新标准目录中的实施日期为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标准实施的日期为准、/p>

  产品执行标准合法性的核查包括: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内容是否贯彻了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内容能否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p>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下同)的产品,应将采标标准作为企业现行标准、/p>

  第七?nbsp; 受理登记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核查无误后,十五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简称《证书》,下同)、/p>

  对企业申请执行标准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部门将不予登记、/p>

  第八?nbsp; 新产品投入正式生产或在产产品执行标准有变更时,企业应及时持《证书》到第四条规定的部门申请办理增补、变更登记、/p>

  增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附材料与第五条要求相同、/p>

  变更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附下列材料9/p>

  (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3)、/p>

  (二)拟执行新标准文本(审核后退回)、/p>

  第九?nbsp; 当产品调整时,对不再生产的产品,企业应持《证书》和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第四条规定的部门办理注销登记、/p>

  第十?nbsp; 《证书》的编号、/p>

  (一)《证书》编号的构成9/p>

  XX XXXX -- XXXX

  (区县技术监督局?nbsp; (顺序? (年代?

  行政主管部门代号)

  第十一?nbsp; 受理登记部门对颁发的《证书》要建立档案,实现产品执行标准信息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软盘(?nbsp; 附件4)、/p>

  第十二条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对《证书》中载明标准的时效性实行审验制度,审验周期一般为二年。企业接到审验通知后,十五日内持《证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经审验合格后的《证书》,审验部门加盖审验印章。未按规定审验的,《证书》自动失效、/p>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审验的,不得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p>

  受理登记部门应对《证书》中载明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p>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三资等企业及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p>

  第十五条 办理《证书》的登记、审验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p>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p>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