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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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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8-04 02:32:32 来源:河南食品质量安全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916
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0?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0?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5日、/div>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标委农轻[2005]75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0-02-27
属?/th>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ipin/163400.html" target="_blank">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号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p>

  〉a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931.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0?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quot;?0?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quot;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5日。为落实《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p>

  一、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

  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 7718?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999《酸牛乳》和GB 5408.2?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9/p>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quot;?quot;复原?quot;;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times;%复原?quot;?quot;?times;%复原?quot;、/p>

  "%"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p>

  二、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的标注方式

  "复原?quot;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quot;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p>

  "主要展示版面"是指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即: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如:圆柱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圆柱体面,其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部(即封口部位)不应计算在内;扇圆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扇圆面;长方体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最大一个侧面;正方体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任意一个侧面。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产品标签示例图(仅供参考)见附件、/p>

  附件?nbsp;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产品标签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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