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ldquo;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rdquo;,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rdquo;。请遵照执行、/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p>
二○○九年三月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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