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p>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p>
特此公告、/p>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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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73叶/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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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7-22 | 生效日期 | 2010-07-22 |
有效性状?/th>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th>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th> | 进出?其他 |
备注 | 暂无 |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p>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p>
特此公告、/p>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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