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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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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30 10:38:48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05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发布单位
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73叶/td>
发布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2010-07-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p>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p>

  特此公告、/p>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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