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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工商消字[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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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9 04:16:17 来源:南宁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43
核心提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送检消费争议的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消字[2000]?3叶/td>
发布日期 2000-03-10 生效日期 2000-03-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04-08-31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004〕第143?//www.sqrdapp.com/law/qita/17477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贸?商业)?局),轻工业?局)9/p>

  现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并认真组织实施、/p>

  附件9/p>

  1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p>

  2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doc

  3第一批受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doc

  二○○○年三月十?/p>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送检消费争议的商品,依据〉a title="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0.html">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 title="产品质量?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7981.html">产品质量泔/a>》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商品争议,消费者自愿或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将该商品提交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获得有关数据和结论、/p>

  第三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公布、/p>

  地方性的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予以公布、/p>

  被确定为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可以挂牌公示、/p>

  第四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检验服务、/p>

  第五 消费者送检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争议商品和购物凭证,并填写《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p>

  第六 检验机构接到《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和商品后,经查验,受理的,双方签字确认;不予受理的,在申请书上注明原因、/p>

  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p>

  对已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的消费争议案件,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争议商品的检验、/p>

  第七 检验机构按照消费者要求的检验项目和内容,依据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标准、产品说明或科学依据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p>

  第八 检验机构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p>

  第九 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p>

  第十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争议的送检,参照本规定执行、/p>

  第十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产品质量消费?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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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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