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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8)国检务字?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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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8 09:55:10 来源:永顺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47
核心提示: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div>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
发布文号 ?8)国检务字?60叶/td>
发布日期 1988-11-12 生效日期 1988-11-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地商检局9/p>

  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p>


一、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p>

  二、进出口商品的取样,必须按照外贸合同,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所取的样品既要有代表性,又要防止同一批货物对不同检验项目重复取样、/p>

  三、进出口商品取样前,需经主管处、室领导核准,检验人员方可到有关单位取样。取样时,必须进行取样记录,样品要编号,取样后填写取样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报验单位,一份留存、/p>

  检验处室对取回的样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进行验收登记、/p>

  四、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应保留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品,一般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满为止;涉及出口商品理赔案件,样品应保存到结案为止;合同未规定索赔期的,一般样品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查核或复验,不易长期保存的易腐易变商品,适当掌握样品的留存时间或不保留、/p>

  五、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需对外索赔或以我方的检验结果为结汇依据的,应保留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或由收用货单位全部保存到货,一般应保存到索赔案处理完毕为止,没有订明索赔期限的,一般样品保存一年为限,有科研价值的,可适当延长保存时间、/p>

  六、由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共同检验或抽查审核出证的出口商品,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保存样品,由认可单位检验,商检机构抽查审核出证的出口商品一般由认可单位保存样品,以备查核、/p>

  七、在口岸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不保留样品。运往口岸查验换证的出口商品,其检验样品由发运地商检机构保存、/p>

  八、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防潮、防光、防热、防虫害和防污染等措施,妥善保管样品,以防受损变质。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分别造册,登记,标明报验单位、商品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时间、报验数(重)量,存样起止日期,最后处理等情况、/p>

  保存的样品,在保管期内不得任意处理。超过保管期的样品,按规定通知报验单位领回。过期不领的,可变价处理、/p>

  九、现场取样时,剩余的样品,一般应当场退还。验余样品,有使用价值的,应通知报验单位领取,鲜活商品应于通知后两天内具领,一般商品在通知后五天内具领。过期不来领取的,由商检机构处理、/p>

  十、处理样品时,应该详细作出登记,并有核准等手续、/p>

  十一、取样记录、收据、登记及样品处理等具体规定,由各地商检机构自行确定、/p>

  十二、本办法下达之日起,原一九七六年外贸部商检局制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检?nbsp;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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