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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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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7 03:57:10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4827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47
核心提示: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国家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许函[2010]135叶/td>
发布日期 2010-04-22 生效日期 2010-04-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3-02-24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401.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9/p>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国家局制定印发了〉a title="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141.html">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为进一步做好申请人变更受理和技术审评工作,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9/p>

一、多方申请人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可以转让给其中一个申请人。拟接受转让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产品生产能力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提供受委托方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p>

二、多方申请人中部分申请人注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注销的证明文件、/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号/p>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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