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7 03:43:17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7/4491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521
核心提示:为规范以红曲、硒、铬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保障食用安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2叶/td>
发布日期 2010-01-05 生效日期 2010-01-0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cfe-samr.org.cn/zcfg/bjsp_134/gfxwj/zcwj/202208/t20220802_442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以红曲、硒、铬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保障食用安全,根据〉a title="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1235.html">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衋/a>)》,现就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申请注册以红曲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9/p>

  (一)提供红曲菌种及原料红曲的桔青霉素检测报告和产品洛伐他汀的检测图谱、/p>

  (二)红曲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g。产品中洛伐他汀应当来源于红曲,总洛伐他汀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10mg。如超过上述限量规定,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p>

  (三)产品中增加桔青霉素指标的测定,限量暂定?0g/kg、/p>

  (四)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rdquo;,注意事项增?ldquo;本品不宜与他汀类药物同时使?rdquo;、/p>

  二、申请注册以硒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9/p>

  (一)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硒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005?02号)、/p>

  (二)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g/d,同时,如果食用量超?8岁以下人群、孕妇、乳?/3RNI,应当在不适宜人群中予以注明、/p>

  (三)注意事项中应注明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p>

  三、申请注册以铬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9/p>

  (一)作为营养素补充剂,铬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005?02号)、/p>

  (二)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铬的食用量不高于250g/d、/p>

  四、申请注册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9/p>

  (一)芦荟每日食用量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005?02号)。大黄等原料每日食用量参考《中国药典》规定用量的下限,对于每日食用量超过《中国药典》规定下限的,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p>

  (二)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增加蒽醌类成分的含量检测指标,并按照范围值标示、/p>

  (三)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rdquo;,注意事项增?ldquo;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p>

  五、申请注册以阿胶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9/p>

  (一)配方含阿胶的保健食品,其原料阿胶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p>

  (二)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p>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五?/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