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加强春夏季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06?

关于加强春夏季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0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7 03:07:46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55/3687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509
核心提示:春夏季节是因有害微生物污染和误食有毒野生蘑菇、野菜等引发食物中毒的高发期。特别是在农村,食物中毒事故比较突出。为确保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div>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食[2009]106叶/td>
发布日期 2009-03-26 生效日期 2009-03-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春夏季节是因有害微生物污染和误食有毒野生蘑菇、野菜等引发食物中毒的高发期。特别是在农村,食物中毒事故比较突出。为确保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p>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站在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预防春夏季节食物中毒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针对春夏季节餐饮消费特点,对重点目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p>

  二、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重点品种的监控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餐饮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和认真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认真查实,及时依法处理、/p>

  三、督促餐饮经营者当好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和督促,使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第一责任,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规范,做好专用工具、容器、冷藏设备和餐饮具清洁消毒工作,杜绝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储存不当等现象;不加工和食用死因不明的水产品和畜禽、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不加工和食用野外拣拾的蘑菇和野菜;购进食物、原料时,严格索证,确保食品原料安全;食品添加剂要专人保管,严格购入和消耗登记,不使用工业用盐加工食品,防止亚硝酸盐中毒、/p>

  四、妥善处理餐饮消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各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故,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地的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既依法履行职能,快速控制事态,又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在联合行动中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降低损失程度,坚决维护社会稳定、/p>

  五、进一步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对发生餐饮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事故预防食物中毒蘑菇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