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9br />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2673.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泔/strong>》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
附件: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span>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p>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p>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p>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p>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p>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p>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p>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p>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p>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ldquo;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rdquo;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9/p>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ldquo;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hellip;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p>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ldquo;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hellip;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p>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hellip;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rdquo;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强?rdquo;,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ldquo;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p>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p>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p>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