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商改发?007?37?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商改发?007?3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6 09:41:43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0704/2007040459941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663
核心提示: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div>
发布单位
商务
商务?/div>
发布文号 商改发?007?37叶/td>
发布日期 2007-04-13 生效日期 2007-04-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3-02-05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
备注 废止依据9br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规发[2023]6?

  第一条 为维?ldquo;中华老字?rdquo;的信誉,加强?ldquo;中华老字?rdquo;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rdquo;标识的使用,依据?ldquo;中华老字?rdquo;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中华老字?rdquo;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p>

  第三条  中华老字?rdquo;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ldquo;中华老字?rdquo;企业或品牌(以下简?ldquo;中华老字?rdquo;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rdquo;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ldquo;中华老字?rdquo;标识和文字、/p>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rdquo;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rdquo;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p>

  第五条 中华老字?rdquo;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rdquo;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ldquo;中华老字?rdquo;2色标识?ldquo;中华老字?rdquo;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p>

  第六条 中华老字?rdquo;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ldquo;中华老字?rdquo;标识、/p>

  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rdquo;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p>

  第八条 中华老字?rdquo;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p>

  第九条 中华老字?rdquo;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p>

  第十条 中华老字?rdquo;标识只能用于与获?ldquo;中华老字?rdquo;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p>

  第十一条 被取?ldquo;中华老字?rdquo;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ldquo;中华老字?rdquo;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ldquo;中华老字?rdquo;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p>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rdquo;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rdquo;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p>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p>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附件9img border="0" alt="" align="absMiddle" width="16" height="16" src="//www.sqrdapp.com/law/skin/default/image/lazy.gif" class="lazy" original="//www.sqrdapp.com/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1、标准图彡/a>
2、标准字
3、标准色
4、标准组吇/a>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