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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2)?7?【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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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4 02:25:35 来源9a href="http://www.agri.gov.cn/HYV20/lssp/zhpd/zdgf_1/bzglzd/201201/t20120111_245531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08
核心提示:“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div>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div>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1992)?7叶/td>
发布日期 1992-04-15 生效日期 1992-04-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04-08-31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004〕第143?》//www.sqrdapp.com/law/qita/17477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

  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ldquo;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ldquo;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p>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它专为证明出自良好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食品之用。现已作为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p>

  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p>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ldquo;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依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食品伙伴网注:本办法被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绿)字第1号》替代)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准其使用,企业方可在该项指定的产品上使?rdquo;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定期将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p>

  已获准使?rdquo;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农业部有?rdquo;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使用标志,并接受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及食品监测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使用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信誉、/p>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rdquo;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p>

  请将本通知向企业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p>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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