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9/p>
为确保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加强种植源头管理。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的源头管理,对所有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包括菜场、收购站的种植基地)一律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077.html">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中有关备案条件和要求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编号规则为:省(市、区)行政区划代?SC+00000);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备案,其蔬菜不得供港澳、/p>
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由收购加工企业向种植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出具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格式见附件),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须提供加工原料供货证明、/p>
各局要加大对已备案基地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农业化学品采购、存放和科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p>
二、加强收购加工企业管理。各局要加大对收购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要指导收购加工企业按?ldquo;公司+基地+标准?rdquo;管理模式,全面推进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建设,保证供港澳蔬菜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p>
各局在近期要对辖区内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要检查企业对其种植基地的管理情况,凡没有备案基地或其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其供港澳蔬菜资格。有关检查结果和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的收购加工企业名单请于2007??5日之前报总局。总局将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收购加工企业及其对应备案种植基地名单?007??日起,未在总局网上公布的收购加工企业不准对港澳出口蔬菜。以后各局要将新增或变更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在网上更新、/p>
三、实施标识和铅封管理。要对供港澳蔬菜在建立产品溯源制度的基础上,严格实施标识和铅封管理。从2007??日起,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必须标注种植基?收购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基地备案号/注册登记号、批次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识别和对存在问题的蔬菜进行追溯。没有按规定标识的,一律不准出口、/p>
负责成品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供港澳蔬菜实行监装,并对集装箱或箱式货车的箱体进行铅封,铅封工作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监装人员负责,严禁将铅封工作交由企业代办。一经发现,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铅封号要记录在《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境口岸要对铅封实施批批查验,只有铅封完整的方可放行。货物需要在深圳或珠海转载到粤港或粤澳直通货车的,须在深圳或珠海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接驳场进行,接受监管并重新铅封,铅封号要记录在原《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上、/p>
四、规范证单管理?张《出口货物换证凭单》只能换?张通关单,广东局出具《出口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由原来不超?个工作日改为不超?工作日。对于从港澳转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蔬菜,须冷藏集装箱装运并在出具的《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上注明启运和目的港口名称,避免其流入港澳市场、/p>
五、加强检测工作。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增加必要的检测设备,采用符合香港和澳门卫生标准要求的快速筛选方法和仪器分析方法进行监控和检测,进一步做好对供港澳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工作、/p>
请广东局牵头,会同深圳、珠海局,并联合香港食环署和澳门民政总署,共同研究开发新的蔬菜农残快速检测方法,扩大检测项目覆盖范围,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p>
六、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规范其行为,提高其诚信意识。供港澳蔬菜贸易企业和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向供港澳蔬菜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做出书面产品质量责任承诺,承诺其供港澳蔬菜的原料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p>
七、加大处罚力度。凡是发现有农残超标或收购检验检疫备案基地以外蔬菜出境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做出暂停出口、取消备案资格或注册登记资格处理、/p>
前凡是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局在对供港澳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总局、/p>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9/font>
编号:_______
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样本(/font>
种植基地名称?nbsp; 基地备案编号9/font>
品名 |
规格 |
?重量 |
采摘?周以来施用农药名?/font> |
用药浓度 |
施药时间 |
上述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全部来自本种植基地,符合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此批原料如有虚假或者安全卫生问题,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font> 植保员: 种植基地负责人: ?nbsp; ?nbsp;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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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自检合格,最终产品输往 、/span> 检验员?nbsp; 企业负责人: ?nbsp; ?nbsp; 日(盖章?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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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审核意见9/font> 检验员?nbsp; 局负责人: ?nbsp; ?nbsp; 日(局章) |
注:本供货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随附产品报检;第二联(红色)收购生产企业存档;第三联(绿色)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档;第四联(黄色)种植基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