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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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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3 01:44:02 来源9a href="http://samr.cfda.gov.cn/WS01/CL1608/9114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岳阳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25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9]207叶/td>
发布日期 2009-08-27 生效日期 2009-08-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835.html">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泔/a>》(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现决定如下9/p>

增加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担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p>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p>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p>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p>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p>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p>

特此通知、/p>

附件9a href="//www.sqrdapp.com/file1/file/upload/201007/23/13-49-38-65-105700.doc">新增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枃/a>

附表1?(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纸包装容器0919(/a> .xls

附表3(食品添加剂(/a>.xls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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