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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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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22 03:05:49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14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原料应当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进口食品原料未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可以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理、/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001?92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6&cid=361

  上海市卫生局9/p>

  你局《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沪卫卫监?001?7?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原料应当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进口食品原料未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可以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理、/p>

  此复、/p>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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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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