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近期发布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并于2009??日开始实施、/p>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现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证书转换要求公告如下9/p>
一、从事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008年第37号公告的规定获得资质、/p>
二、此前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的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ldquo;此前获证企业),可以向具备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ldquo;认证机构)申请证书转换。证书转换应当符合《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有关规定、/p>
三、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此前获证企业的换证要求,且应优先安排认证审核,并?009?2?1日前完成所有换证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发证机构应对证书做出相应处理、/p>
四、为避免造成此前获证企业已印制的产品包装物浪费,企业已在原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包装物上印有符合HACCP体系认证要求的宣传语或标识的,其产品包装物可使用?009?2?1日。自2010??日起,企业未根据新的获证情况完成产品包装物上HACCP体系认证宣传语或标识更改的,将依法进行查处、/p>
五、为减轻换证企业压力,鼓励认证机构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度减免换证相关费用,并将减免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机构应适当减免相关认证年金、/p>
各相关认证机构、此前获证企业在证书转换工作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联系人:陈恩成、杨志刚,电话:010-82262709?2262765,传真:010-82260757、/p>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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