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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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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13 03:59:1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89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呉/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呉/td>
发布日期 2010-04-12 生效日期 2010-04-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通用基础,其他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0/201004/t20100421_141972.htm

  为贯彻落宝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9/p>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ldquo;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ldquo;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p>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汁/p>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p>

  ?010??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010??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p>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p>

  附件?nbsp;标志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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