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以下简?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九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9)?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9)?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9)?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9)?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简称地?同时废止、/p>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p>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兽药标准,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评审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上报技术资料、/p>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涉及此类标准所有企业及其产品的后续工作?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p>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ldquo;审评意见要求,向评审中心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p>
六、标准试行期满,我部将公布试行标准转正后兽药质量标准。不具备转正要求的试行标准,列入《废止目录》,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p>
七、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按《试行标准》抓紧完成申报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认真做好试行标准执行和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和评审中心、/p>
八、自2005?0?8日起,我部已连续发布10期地标清理公?560号?96号?27号?65号?09号?20号?84号?11号?50号?55?,截止本期公告,中兽药地标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根?26号公告规定,凡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中兽药品种,同属废止地标范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凡市场发现未列入历期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列入历期公?ldquo;废止目录、且市场流通期已过的中兽药地标产品,各地应依法按假兽药进行处理,不再对此类产品实施监督检验、/p>
九、《试行标准》由评审中心组织印发。《试行标准》收载品种的标签和说明书范本见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p>
十、各相关生产企业可将本企业地标申报、目录收载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评审中心,以便我部核实、处理、/p>
十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清理地标管理规定,配合我部做好工作,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p>
附件??nbsp;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9).doc
2.试行兽药质量标?另发)
3?nbsp;兽药地方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9).doc
4?nbsp;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9).doc
5?nbsp;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9).doc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