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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货物?/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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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08 09:29:37 来源: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819
核心提示: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活动规章》,需申请许可的进口物品及出口物品,及进行卫生检疫检疫的物品清单。但若物品仅供个人自用或消费而进口的货物,可以免除准照制度约束、/div>
发布单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发布文号 ?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礹/td>
发布日期 2016-12-28 生效日期 2017-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经第19/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div>
一、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内第I及II栏列为供个人自用或消费而进口的货物,只要是由自然人手提或装於随身行李,以及不超过同表第III栏所指每人每日可携带数量,则该等货物的进口不受第7/2003号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约束、/div>
二、核准第7/2003号法律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进口表,其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内,分别简称为表A及表B、/div>
三、民政总署具职权对进口及转运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三内的货物进行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div>
四、废止第25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div>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div>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崔世
附件 须接受卫生检?植物检疫的货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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