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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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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07 08:24:17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36/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563
核心提示: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制定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叶/td>
发布日期 2010-07-02 生效日期 2010-09-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p>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p>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p>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p>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p>

五、本公告内容?010??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994?74号)同时废止、/p>

特此公告、/p>

二○一○年七月二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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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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