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特区经贸委(局),各直属商检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9/div>
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ldquo;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rdquo;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商检局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90)国检务联字第139号关于对我出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以及国检务〔1990〕166?ldquo;关于进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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