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9/p>
鉴于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对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危害及智利部分地区有该虫发生的情况,而我国又无该虫发生,过去禁止进口智利的水果、/p>
近年来,随着中智两国贸易的发展,智利多次向中国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并实地考察后认为,智利第六、七、八、九区不属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这四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有条件地出口到中国,但其它地区的水果仍不能向我国出口。目前中智双方检疫部门已就有关的检疫问题达成协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p>
一、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智利第六、七、八、九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其它地区和其它水果仍不能进口、/p>
二、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指定口岸入境、/p>
三、输华的水果必须符合我国的检疫规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附?)及其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进口单位应在贸易合同中订明有关检疫要求、/p>
四、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和监督;凭总所同意进口的检疫审批单接受报检。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动植物检疫总所、/p>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
2.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刘/p>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局(下称SAG)就智利新鲜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过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考虑到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智利总统访华时发表的《中国智利联合公报》第十五条的内容,智利希望向中国出口某些种类新鲜水果,双方同意对智利新鲜水果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合作,作为补充备忘录、/p>
二、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的种类,为苹果和猕猴桃、/p>
三、上述新鲜水果将产自从未发生地中海实蝇和其他实蝇的地区,即第六区、第七区、第八区和第九区、/p>
上述新鲜水果并不得带有苹果蠹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p>
四、本补充备忘录所指的新鲜水果将在原产地发运前或运输过程中进行冷藏检疫处理,苹果?℃以下处理十二天,猕猴桃在同样温度下处理十四天。处理依下列条件进行9/p>
(一)原产地冷处理 处理用冷库需事先经中、智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批准+/p>
两国农业部派检疫官员负责监督冷处理过程。冷库装备有果内和空气传感器,并与一个自动测温器连接、/p>
(二)运输过程冷处理 船舱冷库须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事先批准和测量,装满货后即行封闭、/p>
五、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将由两国农业部检疫官员负责植物卫生检疫,这一工作在原产地冷处理后和装船进行运输冷处理前进行、/p>
六、智利农业部将出具国际认可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新鲜水果在产地已进行冷处理,或将在运输过程中接受冷处理,必要的补充声明及新鲜水果产地,检疫证书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CAPQ派出检疫官员核查、/p>
七、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在其包装箱上,将带有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同意的检疫标志、/p>
八、本补充备忘录实施细则,将通过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商议签订、/p>
九、为了对本备忘录的实施以及对其他水果种类和出口地区进行分析评估,双方同意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晤,日后将根据两国各自的需要商定、/p>
本补充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圣地亚哥签订、/p>
姚文国副所长 雷奥波尔?桑切?格鲁内特局镾/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
附件2: 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刘/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下称SAG)就智利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了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根据上述补充备忘录第八条的规定,CAPQ和SAG经过商议,制订本实施细则、/p>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猕猴桃鲜果必须产自指定果园(名?hellip;),并经指定包装厂(名称)包装。包装厂必须有SAG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p>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置地中海实蝇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p>
第三条 向中国出口水果的指定果园须在SAG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在上述监测点,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应立即停止有关果园的鲜果输往中国,并及时通知CAPQ、/p>
第四条 输华鲜果在原产地加工、包装、贮藏和装船中,须在SAG检疫检验条件下进行。完成加工、包装程序的水果,须单独贮藏,在贮藏期或运输过程中,须进行检疫性冷处理(冷处理要求见补充备忘录第四条)、/p>
第五条 输华水果出口时,SAG须严格检疫,保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鲜果必须换货、/p>
第六条 输华鲜果每个包装箱上具有可识别水果产地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附后)。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中智CAPQ和SAG认可(附后)、/p>
第七条 中国动植物检疫部门在智利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查验有关证书和包装箱检疫标志,实施检疫、/p>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SAG停止进口智利水果:/p>
如发现苹果蠹蛾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SAG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水果指定果园生产的水果:/p>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p>
第八条 智利输华鲜果,指定入境口岸为广州、上海、大连、天津、北京、/p>
本实施细则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p>
本实施细则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